金融市場意義與功能

1. 金融市場的意義:

    「金融」是形容詞,「市場」是名詞。名詞(noun)涵蓋的概念廣於形容詞(adjective),金融就是指資金的融資,和金融有相關的行為稱為金融活動 而金融市場是各種金融商品交易或資金供需的市場,使資金供需能互通有無,完成金融交易並且協助經濟活動。

2.金融市場的作用:

調節資金供需,將資金有於者和資金不足者撮合在一起,互通有無,使資金有效率的運作。



3.資金失衡的調整:

             當一個經濟主體(人、家庭、公司或國家)儲蓄的內部資金,不足以從事一個投資計畫時(例如購買汽車、卡車、房屋等),則需要尋求外部資金。小規模的外部資金包含向親友借貸、民間互助會、典當借款,甚至訴諸沒有立案的地下錢莊;大規模的外部資金來源則須透過金融市場融通。

4.調整方法:

·    直接融資direct finance):資金需求者(借方)與資金提供者(貸方)直接交涉,借方對貸方交付有價證券(借據、商業本票、債券或股票等),以換取貸方提供的資金。

·    半直接融資semi-direct finance):透過第三方中介(通常是金融機構),促成借方交付有價證券給貸方,以換取資金的過程,稱為半直接融資;媒介的中間人從中收取服務費。然而,大部分的金融市場教科書已經將半直接融資與直接融資通稱為直接融資,主因是金融市場發達,加上金融機構之間競爭激烈,幾乎所有的直接融資是透過金融機構中介進行。無論是直接融資或半直接融資,資金提供者與需求者直接接觸,雙方直接訂定直接債權憑證direct claims)或稱原始有價證券primary securities)。前面談及的資本市場工具(股票、債券等)或貨幣市場工具(國庫券、商業本票等),均屬之。

·    間接融資direct finance)的債權憑證稱為間接債權憑證indirect claims)或稱次級有價證券secondary securities),案例有人壽保險契約(保單)、支票存款帳戶、活期存款帳戶、定期存款單等。債權人(投資人或保戶)和資金需求者(投資對象)之間沒有直接訂定契約,而是由金融機構居間其中,金融機構從中承擔風險(例如,銀行本身投資虧損時,存款戶權益不受影響,受影響的是銀行的股東)與提供流動性(例如,存款戶可隨時提領現金)。


參考:黃宏程所寫的現代金融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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